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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校学生假期打工所得报酬,个税如何计算?

2018-02-03 广州地税

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需要符合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》(国税函〔2006〕526号)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)规定的以下条件: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(含一年)劳动合同(协议),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;二是受雇人员因事假、病假、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,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;三是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、培训及其他待遇;四是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、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。  


因此,在校学生利用寒假到企业打工的报酬收入,不符合上述两份文件确定的“同工同酬、同福利同待遇”原则的,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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